土司制度的推行引发诸多内乱,为何元明清政
元代,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得到空前发展,广阔的领土中生活着大量的民族,中央王朝的统治势力也日渐深入辖区内的民族地区。元朝的西南地区地形复杂,民族众多,治理起来比较困难。
对于这些地区,元朝采取了全新的管理模式—土司制度,在元代的基础上,明朝进一步完善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在当地的推行,对各个地区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土司制度历史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土司制度及其实质
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任命地方首领为官,通过管理地方首领,从而达到管辖少数民族地区的区域行政制度。元朝始创土司制度,明朝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司制度的推行与发展了中央王朝为了经营西南的需要,强化中央王朝大一统局势的过渡性政策。
土司制度的实质是“以夷制夷”,通过任用夷人为官以达到治理夷人的目的。元代始创土司制度。按照归附时边疆少数民族首领所纳土地大小及人口多少进行册封品级。元中央政府正式授予土司诰敕、虎符、驿传玺书、印章等信物。
元朝建立的土司制度时,还规定了土司的承袭、升迁、惩处办法。承袭:元朝土官土司一经授职,就是世袭。元朝对西南边疆地区的土司管理相当宽容,允许土司组织土兵,以维护土司在当地的统治,进而维护元朝边疆稳定。
明朝沿用元朝的土司制度,并对土司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发展,对土司制度的方针及目的等做出了深刻的评价。明朝使用土司是“额以赋役”“易为统摄”即得到土司地区的人力物力,扩大明朝统治范围。在明朝时,土司甚至还拥有衔品。
明朝的土司制度对土司承袭作了严格要求。为了防止土司袭替假冒,明朝规定土司承袭需要土司的宗支图和地方官核实并签署保状,才能袭职。明朝对土司的惩罚有典刑、革除、迁徙等。土司犯罪会受到与流官一样的惩处方式或迁徙土司至异地安置、甚至废除土司。
明朝明确土司的隶属关系。武职土司隶属兵部,文职土司隶属吏部。
元明清三朝之所以在西南地区实施土司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边疆的长治久安。而西南边疆地区地形险要、民族成分复杂,中央王朝管理十分困难。中央王朝根据边疆实际情况设置“土司制度”,其核心便是“以夷制夷”。
“以夷制夷”在明朝时被提及多次,明朝民族政策也深受“以夷治夷”的影响。明朝倚赖此政策,遇大型战争,所倚仗的依然是土司。明代万历年间平播之役中,土司兵力占比达七成,可见土司兵力在明朝西南军事行动中的重要地位。
以土人首领为官的土司制度,在元明清三朝都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以思州、播州为代表的土司跟随元朝出征缅甸,为元朝立下了汗马功劳。明朝时土官岑施、黄绍伦等率土兵击退外敌。石柱土司秦良玉征播州、伐奢崇明、援辽等,为明末西南地区的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各地土司在明朝的征召下平定土司地区的叛乱,维护明朝边疆地区的稳定。
土司制度的实质是“以夷制夷”,是中央王朝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实行的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的良策。虽然土司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但“以夷制夷”的策略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国家领土的统一和边疆的安定。
二、土司制度下的矛盾冲突
土司制度下的矛盾冲突,因为元朝存在时间较短而不明显,但是到了明朝,这一现象更为凸显,甚至严重影响到明朝边疆的稳定,给明朝带来了诸多麻烦。因此明朝也意识到土司制度的先天不足性,便开始逐渐推行改土归流。
早在明朝建国之前,就已开始设置土司。文献记载最早的土司授职时间为元至正二十三年(),《明史》有所记载。当时,朱元璋忙于统一全国,无暇完善土司制度,便完全沿用元朝的做法,因此给了各地土司反叛可乘之机。土司反叛明初就已有发生,最早可追溯到洪武三年()湖广土司覃垕窜通“诸蛮”反叛。
按常理讲,明朝开国之初,军事实力强盛,各地土司慑服于明朝强大的军事实力,不敢兴兵作乱,据《明实录》统计,明代洪武朝土司反叛事例明显多于之后的明代诸朝事例,其中原因引人深思。
土官虽臣服明朝但对元朝仍心存幻想,明朝洪武年间,土司制度还未完善,诸地皆沿用的元朝土司制度,法不完备,对各地土司约束较小,造成土司反叛事例较多。
明代永乐以降,明朝土司制度逐渐完善,对诸土司的掌控力度渐为强硬,诸土司反叛的原因与明初已然不同。这一时期,土司大都以如下两个原因反叛:一、争夺土地、人口;二、与流官矛盾深厚,杀流官泄私愤。
明朝土司制度逐渐完善后,各地土司意识到明朝的强大,土司的主要矛盾便发生了转移。诸土司开始追求各自的利益,不可避免的会破坏当地的稳定,从而与明朝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
土司内乱也时有发生。明朝任命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为官,仅对土司官员加以封敕,并不直接管理当地的土民,土司仍然“世长其民”“世领其地”。地方土民由土司进行管理,而各地土司大都实行农奴制,土司自有土法,残酷剥削当地土民,落后的生产制度极易引发矛盾,甚至造成流血冲突。
明朝于洪武年间规定了土司承袭的办法及范围,争袭事件鲜有发生,但是土司内部的仇杀,却不是明朝通过制度规范就能避免的。当地记载中能找到诸多例子,皆是土司内部族属之间因利益冲突而纵兵仇杀,扰乱地方治安。明朝土司袭位争替已然不是土司内部的主要矛盾,利益与恩怨争斗已然成为土司内乱的重点。
土司之间的矛盾问题同样不可忽视。明朝时,湖广、贵州、广西、云南、四川等地土司林立,“世领其地”“世长其民”的土司制度,导致土司存在时间久远,但实力却参差不齐。土司为了扩充实力,只能选择侵占周边土司土地,长此以往,土司之间因争地、夺人引发的矛盾冲突严重。
无论是出于利益还是仇怨皆暴露了土司制度的弊端,即土司世有其土,给与其在领地内无上权力而土司为扩大权力也就是扩大土司所属领地范围,只能选择夺取邻近土地扩大自身权力这道路。土司的这种做法只会给地方带来动荡与破坏。
还有土司个人修养亦存在一定问题。土司制度下土官皆为世袭,导致了土司官员水平良莠不齐,这也是土司制度下矛盾冲突频发的原因之一。明朝对犯罪土司常用的手法便是谕令悔过自新,若有所侵犯,便谕令退还所侵土地人口。此法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对有的土司而言,令其愈加狂妄。
明廷对其处置暧昧,姑息其志,酿为大祸。土司个人修养问题是明代土司制度下矛盾冲突频发的重要原因,明朝虽加强了对土司的教育,以强制教育的形式提高了土司个人修养水平,实则这种方式成效个体差异很大。
三、明朝治边策略与改土归流
明朝为了减少土司矛盾冲突,便开始完善土司制度,从制度层面约束土司。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袭,为了防止土司袭替假冒,明朝规定土司承袭需要土司的宗支图和地方官核实并签署保状,才能袭职;
二、隶属,明朝明确土司的隶属关系,武职土司隶属兵部,文职土司隶属吏部,规范了土司的隶属,加强了对土司的管理;
三、进贡,明朝规定土司三年一贡,用进贡的方式来促进双方的交流,以此加强明朝同土司的联系,增进土司的国家认同感,从而维护双方良好的关系。
明朝针对不同的西南边疆民俗、文化等采取了多种措施维护西南边疆的稳定。明朝治边策略便是文武相维,以文化软实力和军事硬实力相结合和,加强对西南的控制。
同时明朝在实施土司制度的大策略下又进行改土归流,通过此方法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也可对西南边疆进行有效治理。明朝逐步在西南地区施行的改土归流为明朝积累了大量成功的经验,为后来改土归流的大范围推行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如明代的西南地区,地形复杂,道路崎岖,民族众多。明朝只能从西南边疆民族众多的实际情况出发,“因俗而治”的建立土司制度,以此对西南地区进行有效治理。明朝在西南地区沿用土司制度,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为官。
但纵观整个明朝,土司地区的矛盾冲突仍时常发生,破坏了西南地区的稳定。明朝针对叛乱的土司通常采用武力征服,进而改土归流,将土地牢牢控制在中央政府手中。明朝同时还通过建学校移风易俗,教化西南地区民众,使西南地区王化,礼风渐同中原,从而达到对西南地区的长久统治的效果。
结语
明朝与地方土司的友好互动,对稳定边疆有着重要作用。于明朝而言,保持与土司的友好互动有利于加强明朝对边疆的控制,如西南地区自古交通不便,民族成分复杂,明朝对西南边疆的管理行政成本较大、效益低下。
但明朝通过播州土司进行间接统治,减少明朝的行政成本支出,拉近了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与明朝的文化距离。少数民族对同为少数民族的土司统治管理抵触较少,利于明朝西南边疆的统治,可以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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