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海关政策速递截至2023年5月

年1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号发布)

原产地

第号令发布管理办法针对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即RCEP,年1月1日起在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6个东盟国家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非东盟国家生效,年2月1日起在韩国正式生效,年3月18日起在马来西亚正式生效,年5月1日起在缅甸生效,年1月2日起在印度尼西亚生效,年6月2日起在菲律宾生效。

准确判定货物原产地是充分享受RCEP协定优惠的前提条件,RCEP原产地概念包含RCEP协定项下“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两个层次,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依据其原产国(地区)适用相应的RCEP协定项下税率。

原产资格取得的条件均为现行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通用条款。

对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判定其原产国(地区)的标准包括:

1.一般性的原产国(地区)判断标准

2.《特别货物清单》货物原产国(地区)判断标准

3.无法通过前两种标准确定原产国(地区)时的判断标准

需注意,该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定由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发布:

1.成员方清单。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成员方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号公告“一、《办法》以及本公告中所述的成员方是指中国、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自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协定》的国家。成员方范围后续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

2.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具备原产资格3个条件之中的第3条“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中所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号公告附件1公布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年海关总署第号公告公布了根据各成员已就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年版《协调制度》向年版转换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达成一致转版后的最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3.特别货物清单。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具备原产资格并且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如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各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号公告附件2公布了《特别货物清单》。

4.原产地证明格式。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RCEP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原产地证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英文填制,具体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号公告附件3公布了原产地证书格式,同样由年海关总署第号公告做出改版。

第号公告附件4公布原产地声明最低信息要求。

5.补充申报格式。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原产国(地区)申报为成员方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但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号公告附件5公布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经核准出口商

第号署令所称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

特别提示,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并非仅对应RCEP。该制度目前适用于我国与瑞士、冰岛、毛里求斯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及RCEP协定项下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同时,为今后签署的其他优惠贸易协定预留制度接口。

制度明确规定,只有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才可以申请成为经核准出口商。

企业申请成为经核准出口商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直属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并给予经核准出口商编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可续展,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就实施第号署令公布的《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其他

年1月20日,海关总署年第8号公告公布RCEP实施新增事宜。

年2月1日起,RCEP对韩国生效实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韩国,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韩国特别货物清单》。

同日,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第八条所述原产地证书格式增加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

年1月28日,海关总署年第13号公告公布RCEP实施有关事宜。

年3月18日起,RCEP对马来西亚生效实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同时增加马来西亚。

RCEP项下输韩国、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自RCEP对该成员方生效之日(韩国:.2.1,马来西亚:.3.18)起实施,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年第77号执行。

年2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号):

自年3月18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委会公告年第10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R”。

年4月2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5号):

自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委会公告年第10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R”。

年4月27日,海关总署年第36号公告公布RCEP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

年12月23日,海关总署年第号公告公布RCEP实施新增事宜。

年1月1日起,根据RCEP成员方就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年版《协调制度》向年版转换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达成的一致,公布转版后的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于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附件1和附件3同时停止执行。

年1月2日起,RCEP成员方增加印度尼西亚,增加《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输印度尼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年第77号执行。

年6月2日起,RCEP对菲律宾生效。5月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5号):

自年6月2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委会公告年第12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协定中文简称为“东盟R”。

年5月24日,海关总署年第53号公告公布RCEP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

至此,RCEP已全部生效

RCEP的15个成员国及生效时间:

年1月1日起生效: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

年2月1日起生效:韩国

年3月18日生效:马来西亚

年5月1日起生效:缅甸

年1月2日起生效:印度尼西亚

年6月2日起生效: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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