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投资之外国投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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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待遇,即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东道国享有的权利和须履行的义务。

投资待遇制度是指东道国法律中对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在该国享有的法律地位、权益、投资收益及应承担义务所做的规定,其实质是对外国投资予以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正公平待遇”等。在外资准入阶段和运营阶段实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外商投资高度自由化的体现,一般在发展中国家并不流行。老挝法律对外国投资待遇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其投资待遇制度并不成型。

一、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贸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的条文,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提供必要便利、享受某些特权等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是缔约双方相互给予对方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通俗地讲,就是缔约一方(施惠方)已经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也给予缔约另一方(受惠方)。最惠国待遇最初只适用于经贸领域,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第1条即为“最惠国待遇原则”。WTO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无条件的,即受惠方在享受各种优惠或特权时不需要提相应的补偿;反之,给惠方在提供各种优惠或特权时不能要求受惠方提供相应补偿,不能附加条件。可见,最惠国待遇只是各国在处理国际问题时可供选择一种规则,并非各国必须强制接受的原则,不给予他国最惠国待遇并不违反“什么是最惠国待遇”第二章《外商投资法》法基本准则。

①老挝作为工业相当落后、出口额非常小、市场极为狭窄的内陆国家,给予各国最惠国待遇显得既无必要也无太多意义,因此,在老挝签署的双边协定或本国立法中,鲜有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条款。年1月底,中老两国外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协定第3条规定:

(1)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保护。

(2)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应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和保护。这是老挝为数不多的给予外国投资最惠国待遇的双边协定,它仅与越南、泰国、柬埔寨等友好国家签署。年3月,老挝政府宣布向中国提供特别优惠关税,以吸引中国投资者前往老挝投资开发。最惠国待遇具有多边性,老挝虽然主动给予他国最惠国待遇的情况不多,但它加入的一些多边协定客观上要求其履行这方面的义务。WTO规定,某两个或几个成员国之间相互给予的任何一项优惠,其他成员国均会自动无条件享有。年2月2日老挝正式成为WTO第成员国,其给予中越等国具有最惠国待遇性质的优惠理论上也应给予其他成员国。老挝作为签约国的《中国一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东盟投资区域框架协定》、《APEC不具约束力投资原则》等区域性条约同样涉及最惠国待遇问题。

《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第5条对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这样规定的:各缔约方在准入、设立、获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清算、出售或对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应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其相关投资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当然,在多边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也有许多例外,老挝往往是享有例外特权的国家。老挝在多边协定中享有的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老挝按投资法律制度研究缅甸、马来西亚、柬埔寨、新加坡、包括计算机存储系统(适用国家:印尼、涉及为老挝侨民提供相关服务的国家越南、中国、泰国)、审计服务、报纸印刷(适用国家:与老挝签有相关协议的国家)、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适用于所有国家)等。总之,老挝是一个对外投资能力极弱的国家,它在与其他国家进行投资谈判或签署投资协议时会考虑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本国可能带来的影响,尽量规避该原则(包括利用例外和豁免条款),从而使得本国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最惠国待遇制度显得极不完善。

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对非本国公民在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方面给予和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使不同国家的外国人在东道国享有相同的权利,国内外公民之间不应该有差别待遇。

投资法上的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依据本国法律或有关国际条约,赋予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民待遇是外国投资者十分期待的待遇,也是决定其投资东道国与否的重要因素。享有国民待遇将使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与东道国公民及其法人实现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有利于前者维护其在东道国的投资收益,因而成为跨国公司前来东道国投资时极想取得的利益目标。但东道国往往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与发展目标的不同,对国民待遇采取不同的态度。如果在投资准入阶段就引入国民待遇,使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审批、投资许可领域和进入条件方面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将使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在同等经济条件下进行竞争和取得利益。

使东道国投资者在与外国投资者竞争时失去优势。国民待遇包括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两部分。国民待遇原则是  WTO框架下外资准入的基本原则,GATI第3条就专门论及国民待遇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第二章  《外商投资法》措施协议》(TRIMs)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也对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作了限定。事实上,在投资领域实行国民待遇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常见做法。投资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包括准入领域和准入条件两个方面,投资运营阶段的国民待遇主要体现在民事权益的保护、宏观管理、司法行政三个方面。

①作为WTO成员国,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中明确的国民待遇原则是老挝应尽的义务;作为经济落后、国内资金严重不足而又亟需通过外部投资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家,老挝在招商引资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给予了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年老挝把国内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合二为一,是老挝在外商投资方面实行国民待遇的充分体现。该法对许多投资要求实行国内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相同的标准。该法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环境和公共健康外,外国人对所有领域和行业均可投资。可见,“老挝外资法关于外商投资范围的限定极为宽松,外商可投资的行业基本无限制”,其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之高实属罕见。该法中的“外国投资者可依法将向老挝政府购买了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转让或出售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可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向老挝境内合法经营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等内容条款,明显带有国民待遇的痕迹。另外,老挝实行对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的单一的《企业法》,这无疑有助于外资企业在老挝取得国民待遇。而目前老挝国内还未形成针对外资的税收体系,除个别税收项目另有专门规定外,《税法》同样适用于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政府对外资企业执行与国内企业几乎相同的税收措施,也使外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许多国民待遇。当然,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不可能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国民完全同等的投资待遇。尽管老挝给予外国投资者许多国民待遇,但同样对其采取一些与本国公民有别的对待措施。如《促进投资法》第17条规定,投资一般经营项目的外国投资者,总投资额不得低于10亿基普。该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总资金和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亿基普,而以国内外股份制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老挝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研究赢不得少于总投资额的10%。对外国投资者购买政府上地使用权的限制更是比本国公民严格得多。

三、公平公正待遇

公平公正待遇是国际投资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没有公平和公正,保障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就无从谈起。发达国家往往把公平公正待遇与国际法要求联系起来,而发展中国家则主要在国内立法和双边投资协定中加以明确。老挝《合同暨非合同关系法》规定,合同关系必须遵守自愿、平等、诚信、合作、真诚、守法和尊重老挝优秀民俗的原则。《促进投资法》规定,政府承认、确保和维护投资者的所有权、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投资者享有投资平等权,投资者权益受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老挝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的保护;投资者获得政府对投资人因投资而产生的各项合法权益的保障;若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导致投资者经营活动无法取得效益,投资者可要求变更投资宗旨和经营类别;投资者在投资中获得政府提供的各方面便利;政府承认并充分保护投资者的投资,不以行政手段加以征收、霸占或据为国有;若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而不得不占有投资者的权益,政府将按移交时的市场价给予投资者价值相当的补偿,补偿方式由双方商定;政府承认、保护投资者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或老挝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进行注册登记的知识产权。

①该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权在老挝租赁土地,有权转让由此而获得的各种权益,有权拥有和转让自己在所租土地上修建的动产和不动产。年新宪法重申,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投资的投资者的合法资产和资金不会被征没、占有或转为国有政府保护和鼓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国有制、所有制、国内与外国投资者个人私有等各种所有制形式,政府依法保护个人、法人、组织机构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集体所有制、个体年颁布实施的《企业法》第7条第二款也明确,企业的合法权益如资金、产等依法受到保护。支配权等)和继承权。财以上条款中的“投资者”既包括国内投资者,也包括外国投资者,它表明了老挝通过国内立法向外国投资者落实公平公正待遇的决心,为外国投资者享受公平公正待遇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平公正待遇在老挝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同样有所体现,例如年《中老双边投资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保护;缔约国任何一方应在其法律和法规的管辖下,保证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转移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和收益,包括:(1)利润、股息、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2)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清算款项;(3)与投资有关的贷款协议的偿还款项;(4)本协定第一条产生的提成费;(5)技术援助或技术服务费,管理费;(6)有关承包工程的支付;(7)在缔约国一方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国另一方国民的收入。正是由于老挝真正落实了公平公正待遇原则,才使美国于年参与了老挝南部沙湾拿吉省沙湾一色诺经济特区的建设。年5月,沙湾一色诺经济特区开始建设第一个日资企业专用工业园。

贪污腐败是影响公平公正的重要原因,而老挝贪腐问题十分突出。目前老挝党和政府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今后,老挝政府将继续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反腐,来保障公平与公正待遇在投资中的无差别落实。老挝外商直按负责制和省长负责制。实践经验表明,计划与投资部长和各省省长在履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时,授权本级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负责,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则根据工商部门和计划与投资部门的审批权限、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责成相关部门履行具体的管理工作。类似地,无论是计划与投资部门的审批还是工商部门的审批,最终都要由部长或省长签字盖章方能生效。超过2亿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则需要总理或主管副总理审批。

在老挝投资开发经济特区(SpecialEconomicZone)或经济专区(SpecificEconomicZone)的,其项目审批与管理由经济特区暨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主管经济的副总理担任主任,中央政府(总理府)办公厅主任为常务副主任,计划与投资部部长、工业与商务部部长、公共工程与交通运输部部长为副主任,委员有财政部长、司法部长、新闻文化旅游部长、国防部副部长、公安部副部长、外交部副部长、劳动与社会福利部副部长、内政部副部长、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副部长、经济特区/经济专区所在省的省长和经济特区暨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秘书局局长。

年6月15日,经济特区暨经济专区国家管理委员会从总理府剥离,改为计划与投资部下属机构,其领导构成也相应调整。在经济特区或经济专区内进行投资的,则须与所在经济特区/经济专区的管委会签署投资合同并接受管委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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