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缅北无诈骗业绩被迫抢劫绑架,3名诈骗分
转发此文,旨为告诫那些在缅北地区实施诈骗的不法分子,缅北不是天堂,更不是法外之地,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
年4月8日上午,缅甸佤邦司法委法院在飞机场举行公判大会,依法对多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审判,其中,
刘森祥、张建波、周旋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刘森祥,男,汉族,现年35岁,已婚,务农,小学文化,籍贯为中国贵州省普安县白沙乡;
被告人周旋,男,汉族,现年23岁,未婚,务农,高中文化,籍贯为中国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人张建波,男,汉族,现年24岁,未婚,务农,初中文化,中国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人刘祥,男,汉族,现年33岁,已婚,务农,初中文化,籍贯为中国贵州省普安县白沙乡;
被告人王龙,男,汉族,现年23岁,未婚,务农,中专文化,籍贯为中国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人王勇,男,汉族,现年28岁,务农,初中文化,中国贵州省仁怀市茅坝镇;
被告人黄洁,男,汉族,现年33岁,未婚,务农,高中文化,籍贯为中国贵州省人。另有三名被告人在逃,他们分别是阿新等3人均为贵州籍。
上午的公判大会,司法委检察院指控:年5月份,被告人刘森祥因在公司无业绩产生盗窃想法,于是联系周旋、张建波一起,5月16日凌晨到路段某矿业公司实施入室盗窃。刘森祥进入室内未发现值钱物品,看见受害者李某正沉睡着,就出去告诉周旋和张建波。三名被告人商量后将李某绑架抬上车,并抬走保险箱,带到南帕路段的胶农房屋内。
因李某挣扎被刘森祥用刀砍伤大腿并对李某进行恐吓、勒索。三名被告向李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最终收到李某老板的10万元转账。经过洗钱后每人分到3万元之后,三名被告人各自逃跑。
同年7月21日,被告刘森祥、阿新、瘦子等4人在邦康市一家农资经营部入室盗窃,因动静太大惊醒了受害人彭某,4名被告用胶带绑住受害人手脚并问钱在哪里。受害人说包包里有元,被告人又逼迫受害人打开保险柜,因受害人不配合,被告人阿新用刀捅伤被告人大腿才打开保险柜。在保险柜里,取走人民币现金11.4万元和各类金首饰,在抽屉里盗走48颗子弹。事后4名被告人各分得2万元,用4万元买了一辆车,首饰在勐波销赃。
同年8月8日,被告刘森祥、阿新、刘祥、瘦子等5人在汽车检测站盗窃,刘祥在车上等,另4名被告进入室内将2个保险柜盗走,到勐波路段将保险柜撬开,现金5万元,除刘祥外每人各分得1.25万元。
8月10日,被告人刘森祥、刘祥、王龙、王勇、黄杰被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和勐平区派出所抓获。
司法委法院刑事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刘森祥抢劫、绑架、盗窃一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侵犯他人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佤邦基本法》刑法第四章条和第五章第条、条之规定,抢劫、绑架、盗窃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建波、周旋绑架、盗窃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侵犯他人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佤邦基本法》刑法第四章条和第五章第条之规定,绑架勒索、盗窃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祥、王龙、王勇、黄洁企图实施绑架一案,其行为已触犯《佤邦基本法》刑法第四章条,绑架未遂罪罪名成立。
经司法委复核,决定对被告人刘森祥、周旋、张建波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被判上有期徒刑6年,刑期从年8月11日起至年8月11日止。
判决后,罪犯刘森祥、周旋、张建波三名罪犯当即被押赴刑场伏法。
佤邦是缅甸的自治区,当地官方语言为汉语的西南官话,法定货币为人民币,连学校教材都是使用人教版的书。因为和中国有极高的相似度,因此被称为“缅甸小中华”。
转自:反诈骗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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