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析案伪报品名出口旧欧元硬币16万元是
作者:吴国雄
违规出口欧元硬币案简介:
年9月,浙江弹丸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仿首饰,商品编码,申报总价为美元。经海关布控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欧元旧硬币,归入商品编码,面额价值为欧元。年7月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企业构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多退税元。海关对当事企业科处罚款2.76万元人民币。(涉案企业名称系化名)
吴国雄律师评析:
1、涉案企业以仿首饰,商品编码申报出口欧元旧硬币,即所谓“伪报品名”,其行为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并不存在争议。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欧元旧硬币”的商品属性,即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物品?
2、有一种观点认为,涉案欧元旧硬币属于《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外币”,属于国限制出境物品。故本案构成《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走私行为,涉案欧元旧硬币应当予以没收。
3、第二种观点认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可见,海关监管意义上的外币需要符合两个条件:其一、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反例“缅甸币”,《海关总署关于缅币等非银行挂牌兑换外币出入境验放问题的批复》(署监发号)其二、中国境内银行可自由兑换,否则,不可以作为外币监管。反例,不得流通的外币,如发币国家宣布某套货币停止流通;或者不得流通的残损货币,见《海关总署关于废外币硬币出口有关问题的批复》(署监函字7号)。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据了解,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境内所有银行从年4月1日起对各种外国铸币不再予以收兑(见《出境游归来“洋硬币”被银行拒之门外无法兑换》一文),故此涉案欧元旧硬币不能符合《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自由兑换”的条件,不能作为限制出境的物品来管理。
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即属于第二种观点,故只作为违规行为,而不是走私行为。
吴国雄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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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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